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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范围界定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
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 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 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文章摘自:《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